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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同时,要积极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较多的区域,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方便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

  (十三)继续做好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继续把城市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做好房屋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在旧住宅区整治工作中,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力戒大拆大建。

  五、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省政府成立“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资金筹集、补贴分配和监管、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协调以及各地住房保障项目规划、计划的审查等工作。各地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体系。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处),统一更名为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 (处),负责房地产管理以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各县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各市(州)、县 (市)要整合房地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建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制定全省解决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工作;会同监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等工作,并协助建设部门做好住房状况的调查、核实、认定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的资金筹措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门抓紧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审查、申报等工作。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支持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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