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五)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户,可按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六)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要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原则上,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占城市家庭总户数的比例,应与廉租住房的配建量占当地住房项目建设总量的比例相适应。配建廉租住房的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

  (七)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制度资金来源渠道。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三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的市县予以补助。四是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五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六是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符合供应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与其享受标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收回或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可由相应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