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07〕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 (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要覆盖到所有县城。“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全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属地化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建立住房保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7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并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家庭收入标准分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家庭;低收入家庭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以下的城市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应根据当地家庭人均住房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住房状况,结合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不低于当地住房最低面积控制标准,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由各地自行确定。租赁住房补贴,原则上可按住房保障对象现住房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