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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桂林市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保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扶贫开发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工作的目标,加强组织协调,抓好各项工作的部署、检查、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帮扶责任。要继续实行以县(区)为基本责任单位的制度,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把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较多的县(区),各级领导要作出表率,亲自抓贫困村的“整村推进”工作,抓出样板,以点带面,推动贫困村“整村推进”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整合各方资源,形成扶贫合力。

  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加大对贫困村的投入,形成整村推进贫困村扶贫开发合力。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都要有80%以上用于“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市财政扶贫配套资金要全部用于“整村推进”贫困村。自治区安排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县用到“整村推进”贫困村的比例都要达到90%以上。交通、水利、林业、教育、卫生、民族、广电、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在安排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农田水利、退耕还林、农村教育、卫生、少数民族发展、广播电视“村村通”、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资金、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到“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外资扶贫、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定点帮扶及社会各届投入扶贫的资金,都要围绕“整村推进”工作目标来安排。

  (三)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要及时落实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认真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扶贫办要按照2006年度的资金规模,在自治区2007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下达之前,落实好基础设施、产业开发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确保计划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帮助贫困群众实现自我发展,保证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公开透明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要及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工作,继续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违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桂纪发〔2005〕18号)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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