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多元办学格局,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
(九)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市、县政府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重点办好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中心或职业学校,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
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院校,企业间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与相应税收优惠。
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制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实现民办职业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占我市职业院校总量的35%以上。各地要坚持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订和完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把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重要增长点。引导社会资金新建一批职业院校。鼓励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积极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国家东部地区和城市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到我市投资兴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捐资助学。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院校与公办学校要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积极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市场。
(十二)支持职业院校更大范围地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开展多种模式的联合办学和集团化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