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市房改字[2007]1号)
为解决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OO七年七月十五日
长春市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性住房有多种形式,本办法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有偿提供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开发区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改办)是全市保障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负责保障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不含双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保障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障房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 按照结构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六条 保障房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并给予保障房使用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加盖政府保障性住房印记。
第七条 保障房资金来源: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等其它资金。
第八条 申请保障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