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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
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7〕3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桂林市机关效能建设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等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影响行政效能和质量,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等,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依照本规定追究其效能过错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权限、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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