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县区主要领导亲自布置、督促调处“三大纠纷”案件的,记4分;分管领导牵头调处一个以上重大案件的,记2分。
(二)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质量(标准分:35分)
1.纠纷案件能以协议的方式结案,协议结案率达90%以上的,记15分;协议结案率在81%-89%的,记12分;少于80%的,记8分。
2. 对于政府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接受,不复议、不起诉的比例达50%以上的,记5分;不到50%的,记3分。
3. 认真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正确适用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证据规则的,记3分。
4. 政府的处理决定,经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维持率达80%以上的,记4分;少于80%的,记3分。
5. 案件办结后,案结事了达80%以上的,记8分;少于80%的,记5分。
(三)调处机构建设及经费物资保障(标准分:21分)
1. 县区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设置调处机构、配备专职调处人员的,记5分;设机构无专职人员的,记3分;无机构但有专职人员的,记3分;调处专职人员从优待警待遇落实的记1分。
2. 县区级政府调处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调处职责,成果显著的,记4分;效果一般的,记2分。
3. 调处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做得较好的,记2分。
4. 县区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调处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投入到位并能满足调处要求的,记4分;未能列入财政预算,投入不足,不能满足调处工作要求的记2分;配备有调处专用车辆的记2分,没有配备调处专用车辆但能满足调处工作保障要求的记1分。
5. 宣传学习调处法律、法规,定期培训调处干部,做得较好的,记3分;只宣传学习调处法律、法规,未对调处干部进行培训的,记2分。
(四)调处制度建设情况(标准分:12分)
1. 调处档案完备、齐全,能按时归档的,记4分。
2. 对辖区内调处案件有分析、研究,能按月写出分析报告的,记3分;能按半年或年度写出分析报告的,记1分。
3. 做好调处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能按要求每月上报的,记5分;出现一次不按时上报的,计4分;二次不按时上报的,计3分;三次不按时上报的,计2分;四次不按时上报的不计分。
(五)附则
1. 本工作评价标准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88-95分为良好,96分以上为优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