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县区、乡(镇)要设立创建活动办公室,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协调、指导工作,并实行例会制度,县区每月集中办公两次以上,乡(镇)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以上。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2 名交通安全管理助理员(专职或兼职),聘请2-5 名交通协管员,每个村屯(社区)聘请1-2 名交通安全信息员。
15.县区、乡(镇)创建活动办公室要有牌子,配备办公桌椅、档案专柜、工作台账、电话等必要装备,有条件的要配备电脑。
16.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开展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交通安全台账制度、重点时期重点路段防控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交通安全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交通安全“三盯”(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工作制度等。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政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与安全生产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
17.县区人民政府对创建活动在经费上要予以保障,并拿出一定经费,用于创建活动年终考核工作的奖励,保证工作持续长效地开展。
(二)公安部门
1.要尽快对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设置完成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警令标志,在县区周边主干公路上设置完善限速、让行、指路等标志,在学校周边路段按规定设置完善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
2.要加强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相关情况通报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
3.要与卫生部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等部门制定完善本辖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做好公路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4.要加强县区级车管中队规范化建设,建立车管中队办理机动车业务的资格审核制度,完善车管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内务管理、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5.要加强对驾驶人教育和发证工作的督查,及时查纠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每半年汇总一次驾校培训的驾驶人考试合格率、交通违法、肇事等情况,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并在本地报纸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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