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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60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中资财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认真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保监局反馈。

  附件:
  1、车船税完税凭证(略)
  2、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略)
  3、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略)
  4、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略)
  5、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略)
  6、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略)
  7、代收代缴车船税台帐(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税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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