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60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中资财险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认真做好我市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制定了《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和保监局反馈。
附件:
1、车船税完税凭证(略)
2、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略)
3、青岛市车船税免税证明(略)
4、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略)
5、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略)
6、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略)
7、代收代缴车船税台帐(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车船税税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效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