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提出贷款的年度还款计划并落实贷款的还本付息工作。
3、负责协调与农发行还贷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风险基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式运行。风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从收到的每期土地出让金(不含各部门为盘活资金而委托代收储的土地出让金)中的5%拨入基金专户。
二、政府从基金预算中安排的还贷资金
三、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四、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风险基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申购新股等低风险、变现能力强的项目上,不允许用于股权投资、项目建设、买卖股票等高风险、变现能力差的项目上。
第八条 风险基金只能用于偿还农发行贷款的本息和第七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不能用于其他任何款项支出。
第九条 风险基金用于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风险基金用于投资由风险管理部提出,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市风险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的偿还由财务部根据与农发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安排还款计划,财务部必须于每年12月前将次年的还款计划报风险基金领导小组审议,由宁德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建立基金跟踪检查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规范、合理。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领导小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第十四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违规投资等违法乱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基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