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186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车船税条例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等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也作了规定。由于我市从2007年8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能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为做好征管工作,现就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通知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已经购买“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在年底前,自行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