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6〕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桂林市属于全国雷暴高发区,年平均雷暴日高达80多天,每年雷击死伤逾数十人,雷灾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几千万元,雷电是我市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据桂林市防雷中心的初步调查统计,今年4-5月市区发生雷电灾害16起,直接经济损失达350多万元,尤其是多家重点单位的设备遭到雷击,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二、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生在农村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的防雷宣传,加大财政投入,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加快建设农村雷击事件高发区的防雷设施,完善市、县两级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制建设,加强雷电监测及其预警预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媒介,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市防雷中心要依法履行防雷管理职能,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未经审核、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防雷设施未经法定机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总体验收手续。要进一步加强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制度,要主动向防雷减灾部门申请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
四、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实行资质审查登记制度,设计施工单位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