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2007〕9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我市旅游市场,营造和谐有序的旅游环境,促进旅游业又快又好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旅游市场秩序管理的必要性。经过旅游全行业多年的努力,我市旅游市场秩序总体上健康、良好、有序,游客满意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但按照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要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如:火车站、中山南路等地段“野马”拉客抢客,违反漓江“四统一”管理,沿江乞讨、飞钩挂船,部分旅行社承包挂靠、零负团费、低价竞争、虚假宣传,景区内尾随兜售、乞讨卖花,游客集散地摊点摆放混乱,少数文化娱乐休闲消费场所欺客宰客等。上述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将影响到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发展。因此,要充分认识抓好全市旅游市场管理工作,是我市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和服务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抓好落实。按照“统一规划、依法行政、各负其责、整体联动”的工作方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各自的任务和职责落到实处,要求2008年5月底前见成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要求如下:
市新闻宣传单位:组织新闻媒体开设市场秩序管理工作宣传专栏,报道市场管理成果,营造舆论氛围,进行舆论监督。
市旅游局: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负责对旅行社、导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整顿;负责牵头对景区、参观点和购物场所的旅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整顿;负责对星级饭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城市旅游基础环境;配合工商部门对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游客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旅游广告发布程序。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城区、工商、物价、旅游等单位和部门,对在车站、码头、景区、旅游购物点、休闲娱乐场所等地点抢拉客人、敲诈宰客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大对经营场所秩序、安全的监督;加强社会治安巡逻防范;会同交通、海事、市容、渔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漓江飞钩挂船、沿江乞讨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