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立即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监、交通、建设、国土房管、农林、水利、教育等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立即组织开展各类施工工地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及时排除。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工地要坚决做到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姑息迁就。经检查无安全隐患和经整改合格的工程项目,方可继续施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和信息沟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迅速抄告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在得知有关涉及安全的信息后,应立即进行依法查处,不得拖延。
四、从严执法,保持建设施工安全监管高压态势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各类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运用检查、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依法查处建设施工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以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程等为由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整改的工程,要坚决停工;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严厉处罚和公开曝光;对拒不接受管理的,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或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五、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建设领域施工安全的源头监管
各类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特别是要严把施工图纸审查关。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未经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已经开工的要立即停止施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严格施工管理,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各级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把市场准入关,禁止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入建设市场从事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等任何建设活动。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擅自进行建设施工的企业按规定严格处罚。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整改,待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合格后,方可恢复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建设施工活动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除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外,依法追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六、强化安全培训,提高建设施工从业人员素质
县安监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考核工作。要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的安全资格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吊车、叉车、装载机、挖掘机、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做到宣传教育到位,全员培训到位。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安全培训的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通过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