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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24当事人根据婚姻法46条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对对方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对过错的认定,应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混合过错等情形综合判断。
  四、财产处理
  25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6婚姻法17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进行认定。
  27婚姻法18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进行认定。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可作为“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8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虽未作书面约定,但在诉讼中对方认可且没有异议的,可确认该约定对对方具有约束力。
  29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财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财产的性质、取得方式,根据婚姻法17条、第18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30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要求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就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这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1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逃避债务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撤销该约定。请求撤销权利自利害关系人知道之日起为一年。
  五、修正后的婚姻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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