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行驶环节的管理,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出厂、销售和进入道路行驶。
(三)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停车秩序的整治。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交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停车场所建设管理规划,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城市停车管理。
2.公安、建设部门要科学设置、施划停车泊位,规范停车秩序,消除车辆乱停乱放,减少道路交通拥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流量情况,在部分道路分时、分段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尽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3.公安、建设、工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确保停车场按设计功能合理使用。将停车场挪作它用的,要限期恢复停车功能。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建设,合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繁华区域的停车需求,缓解停车矛盾。
4.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车站、码头、公共娱乐场所、农贸市场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将机动车停放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范围,规范车辆密集场所的停车管理。
5.公安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管理,对不按规定停车的,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1.各县、区人民政要建立职责明确、资金保障到位的交通管理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2.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道路隔离设施、防护栏、行人安全岛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学校师生、社区管理人员、各居委会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传活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交通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