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安部门要大力加强城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针对摩托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规范有序的摩托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实行购置摩托车实名制。
5.公安、建设、交通、农机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建立公民私有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辆、农用车辆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机动车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管。
6.建设、公安部门要规范设置出租车、公交车停车站点,消除随意停车、随地揽客现象,保障道路正常通行秩序。
7.加强对有车单位的管理。建设、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公共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城市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企业建立和落实交通违法驾驶人员惩处教育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教育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所属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企业,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要建立驾驶人集中学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开特权车、霸王车。
8.公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制度,定期将路面执法中查处的特殊部门交通违法车辆车牌号、违法驾驶人姓名等交通违法信息抄告车属单位,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二)加强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组织公职人员,发动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引导,使行人车辆各行其道,减少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现象。
2.公安部门要强化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的管理,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要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