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2008年10月底前对全市空调市场全面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销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落实)
2、强化空调运行管理。认真贯彻国家《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各商场、宾馆、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工作纳入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违规单位在相关媒体进行曝光。有关部门要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由市建设局、旅游和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落实)
3、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对现有空调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和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由市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落实)
(五)照明节电措施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底前,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乡居民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力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方案》,加快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采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方式,2008年完成推广2万只高效照明产品的任务;2009年-2010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万只;2010年底高效照明产品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自治区为海原县无偿发放高效照明产品2万只,沙坡头区、中宁县每推广一只高效照明产品自治区补助2元。(由市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和各县人民政府牵头落实)
2、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要根据人流、车流峰谷分布,科学设定路灯照明时间与盏数,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加快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减少道路照明用电量。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城市道路照明要推广使用太阳能led、风光互补led等可再生能源照明产品。各类工矿企业、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必须使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照明产品。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由市建设局、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和各县人民政府牵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