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简化外汇核销手续。继续对我省辖区内出口业务比较集中,并且有条件开办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县(市)支局下放出口收汇核销权,企业可就近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十五) 完善服务措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对装运时间紧迫的出口产品做到急事急办,随报随检;对季节性强的出口产品,调集力量检验检疫和放行。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收费规定,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进境原料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
(十六) 重点利用好各种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优先享受下列政策:使用国家“机电、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研发自有技术,打造自有品牌。使用国家“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企业转型升级。使用省财政“开拓国际市场资金”,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拓展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外向度,扩大出口规模。对列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统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十七) 强化通关服务。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观念,通过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主动提供咨询服务,加快通关速度,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逐步完善加工贸易网络审批,优化计算机联网审批后续服务,对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海关联网监管,对联网监管有困难的加工贸易企业,推行电子手册管理。努力搭建信息管理平台,为尽快实现加工贸易的联网备案、审批、监管、核销、退税全程电子化管理创造条件。
(十八) 为企业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重点企业推销人员出国和赴港澳审批手续。重点企业根据需要拟定推销人员(5名以内),经省外办审批后,可实行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手续。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和业务人员素质
(十九)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快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培养一批业务精、懂政策、善管理的开放型人才,为加快发展我省加工贸易提供智力支持。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培训方式,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政策,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管理局、省发改委、省外办、ED工中心等有关部门,每年要根据需要定期对各市和企业进行加工贸易政策、操作程序和网络技术培训,学习最新政策,掌握最新管理技术,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效服务,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