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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厅等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


  (九)鼓励创立自有出口品牌。每年要积极争取一部分国家为实施出口品牌战略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高河北品牌效应。

  (十)在机电产品研发资金、技改资金,开拓市场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高新技术的机电产品出口,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带动一般商品出口。

  (十一)充分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的国际国内认证、出国考察、开拓市场、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等。

  (十二)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出口产品和企业,统一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同时,加大对其在配额许可证、广交会摊位分配方面的扶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十三)帮助和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贷款和商业银行优惠出口信贷;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

  (十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引进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设备引进、所得税减免、购汇、利润再投资、技术转让等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在我省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增加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

  (十五)加快推进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金融保险系统和社会风险投资共同支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投资体系建设的进程,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购并活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十六)海关要继续对年出口额大、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选择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予以便捷通关服务。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对符合海关监管备件的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联网监管,取消手册管理。

  (十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或便捷检验以及绿色通道待遇。

  (十八)继续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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