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推进桂林市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
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6〕1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推进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6〕13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集中整治我市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安全隐患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8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市、县督办整改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路段汇总表〉的通知》(桂公通〔2006〕223号)确定的我市自治区级(1处)、市级(10处)、县级(11处)督办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路(点)段(见附件1)的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认真及时进行整改,并根据要求,年底前,自治区级督办危险路段整治率力争达到90%以上,市级督办路段整治率力争达到85%以上,县级督办路段中急弯且路侧险要危险路段加装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力争达到80%以上。
二、各县、区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2006年8月29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桂公通〔2006〕224号)的要求,确定各自联系的重点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方式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减少和杜绝客运、危险品运输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各有关单位要在开展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过程中,加强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和报表。从9月份开始,请各单位于每月17日16时前填写《桂林市督办危险路段治理情况进度表》(见附件2)、《桂林市客运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源头整改情况》(见附件3)、10月8日12时前填写《桂林市客运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见附件4),报桂林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叶涛,联系电话:2880986,传真:2811132)。
附件:1.桂林市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督办整改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路(点)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