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及组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完成无偿献血任务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不计入本单位献血指标,收回《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及个人《无偿献血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租《无偿献血证》的,依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该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伪造、转借或涂改《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没收其《单位完成献血任务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