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周齐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人事、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统计、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确保按时完成本单位的无偿献血任务。
驻烟部队现役军人的无偿献血计划,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驻地军事机关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纳入当地无偿献血计划;其所属企业职工献血比例与地方相同。
第六条 新闻宣传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将相关科学知识纳入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无偿献血工作,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采供血管理
第七条 市中心血站是市区内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市辖区的采供血工作,并承担全市采供血机构的业务、教学、科研指导和血液质量集中检测。
各中心血库是所在行政区域内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采供血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采供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