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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要统一使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格式,确保案卷材料完整、齐全、规范、有效。文书的书写要整洁,内容表达清楚、简明,符合法定要求。
  四、文书送达
  20.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事故当事人送交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参加调解的书面通知、交通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书面结论、道路交通事故预付费通知书、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有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上款文书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文书以一般挂号寄出的,挂号收据应当附卷,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自寄出之日起,经过十日,视为送达。
  五、受理案件的程序
  21.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调解终结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并按《通知》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阅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调卷函五日内将案卷移交法院。法院应在结案后五日内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附送审结案件的法律文书。
  22. 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暂扣的车辆等财物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并共同做好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对接到的车辆等财物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载定并抄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3. 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或者责任较轻的受害方,为了治疗或者生活上的急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主要责任人的车辆或其他财产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及时作出载定。具体可采用拍卖、变卖或作价抵偿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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