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劳动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审[2008]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认真做好我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原征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征地人员身份认定
(一)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自愿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的人员,适用渝府发[2008]26 号文件。
(二)下列原征地人员不适用渝府发[2008]26号文件:
1、被征地后已作就业安置或已实现就业,现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工作的;
2、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离)休并按月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3、安置就业或自主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但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户籍关系已迁出我市行政辖区范围的;
5、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军队等回原籍落户并已进行安置或享受退(离)休养老待遇的;
6、征地补偿安置依法实施完结后新迁入和新出生的;
7、2007年12月31日前及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前已经死亡的;
8、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已达到各年龄段一次性补缴年限的;
9、自愿选择继续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
10、自愿选择继续逐月领取生活(补助)费的;
11、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渝府发[2008]26 号文件的其他人员。
二、原征地人员安置时间确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