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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6日)废止

浙江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2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投资者来浙江省境内投资,发展浙江与台湾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共同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投资者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或海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台湾或海外与外国厂商共同设立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居住在台湾或海外的个人来浙江投资的台湾同胞。

  台湾投资者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视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来浙江省投资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鼓励台湾投资者在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方面投资;鼓励与现有企业合资、合作进行技术改造;鼓励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鼓励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

  台湾投资者可以从浙江省有关部门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项目,也可以自行提出投资项目意向。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和设备租赁;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从大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股息或其他合法收益作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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