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业主因相邻方侵权而遭受损害,能否起诉物业管理企业?
答:业主因相邻方实施侵权行为并受到损害的,应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受害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管理职责为由,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业主实施的行为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及有害其他业主共有利益的,其他业主可以共有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9.涉及居住物业小区内部的哪些纠纷,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答: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受理。
(1)因选任、罢免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纠纷,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业主之间对是否起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内部事务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要求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权利、义务的确定问题
10.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与业主行使权利发生冲突,并产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答: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对物业的管理职能,或在为业主提供服务中,应避免对业主行使权利构成妨碍。
当履行管理、服务职责与保障业主权利不受侵犯之间发生冲突时,如果该行为的实施,是为全体或多数业主的利益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在物业管理企业尽了努力仍无法避免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少数受影响的业主具有给予配合、提供方便的义务。
如果少数业主因履行上述配合和方便义务而遭受损害的,受有利益的其他业主应对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补偿。
11.业主在家中被盗或人身受到损害后,能否以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保安费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保安服务,仅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遭不法侵害的义务。业主或使用人因人身或财产受到第三者不法侵害而起诉物业管理企业的,经审理,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住宅出售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无效力?
答:住宅出售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对继受该物业的业主具有约束力。继受该物业的业主不得以物业管理合同非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作出调整。
13.物业管理企业因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疏于管理而给业主造成使用不便或损害的,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