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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诉讼主体的认定
  1.涉及居住物业小区或发生在居住物业小区内的哪些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起诉?
  答: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任的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在履行一定手续后,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
  2.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须履行哪些手续?
  答:业主委员会为涉及业主公共利益事项欲提起民事诉讼的,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合法决定通过。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诉讼与否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直接提起诉讼,业主以业主公约或者其他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不需再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
  3.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部分业主是否可以就涉及业主公共利益事项提起诉讼?
  答:有证据证明,虽经15%以上业主或业主代表要求,业主委员会仍拒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是否由业主委员会提起涉及公益事项的民事诉讼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议决决定,也可以选派诉讼代表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提起民事诉讼。
  4.部分业主实施了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的,业主委员会能否依据业主公约,对部分业主提起诉讼?
  答:业主委员会可以违反业主公约为由,对特定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5.业主违反住宅使用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答:特定业主具有违反住宅使用公约行为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相关业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其他物业服务所作的约定,或者实施了妨碍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约定服务内容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6.对住宅出售单位拒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业主委员会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答:住宅出售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7.业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诉讼?
  答: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服务职能,对物业管理企业提起诉讼的,仅限于其个体利益受到妨碍或损害的情形。其他情形应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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