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2年2月2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房地产案件审理中鉴定工作管理,规范鉴定工作秩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房地产案件事实,依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案件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案件鉴定(含审计、评估,下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七十二条规定,对房地产的价格或价值、建筑物质量等专业技术问题交由法定或指定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房地产案件鉴定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依法进行原则;
  (二)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原则;
  (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四)依法保护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合法权益原则;
  (五)鉴定结论的证据性和合议庭认证原则。
  第三条 房地产案件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房地产价格或价值鉴定,建筑物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工程进度、工期鉴定,停工损失鉴定,建筑物添附的价值鉴定,建筑物损害赔偿鉴定等。
  第四条 房地产案件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且领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相关鉴定的法定鉴定部门进行。不得委托没有取得鉴定资格的单位鉴定。
  第五条 鉴定单位鉴定资质及其等级,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鉴定人员鉴定(从业)资格及其等级,以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为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取消其委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