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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通知
(川建科发[2003]32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华西集团总公司,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及《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消除建筑工程的质量通病、保护和改善环境、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和推广散装水泥、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经研究,决定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预应力空心板、非预应力空心板、混凝土平板、混凝土槽形板等),推广使用整体混凝土现浇板,具体规定如下:

  一、成都市外环路以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成都市其余区、市、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二、绵阳、德阳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及绵阳、德阳市行政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5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三、其它地级城市及设市城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行政区域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四、其余区、县城所在镇规划范围内及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预制混凝土板作为楼地面板、屋面板和阳台板。

  五、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和质量监督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规设计和使用预制混凝土板,设计单位不得选用禁止使用的产品,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违规使用预制混凝土板的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得通过,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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