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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恢复重建工程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2)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15)各个系统或系统内的干管间应适当设置连通道,可用于当下游发生破坏时,作临时排水之用;污水干管应设事故排出口。
  (16)排水渠道,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17)检查井、阀门井结构材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高密度聚乙烯。
  (18)排水管道重建应考虑管道检漏设备和疏通设备的采购
  (19)重建排水管渠的设计、施工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规定。
  2.4 污水处理厂(站)及排水泵站
  2.4.1 构(建)筑物抗震鉴定及修复加固的一般规定
  1.震害分析
  污水处理厂(站)和排水泵站(以下简称厂站)的建(构)筑物在地震中的破坏情况与给水工程厂站类似,如:框架结构填充墙开裂和倒塌、框架结构梁柱裂缝、砖混结构墙体开裂等,厂站内的建筑物地震破损的程度相对较轻,厂站内的构筑物的上部结构也有不同程度的震损。
  2.厂站在地震后首先应进行应急危险度评估。应急危险度评估主要依靠技术人员的经验以及简单的测试工具和仪器,短时间内对建(构)筑物进行快速的危险度评价,初步评定和分类筛选建(构)筑物的破坏程度,满足震后对建(构)筑物的快速评定要求。
  3.对应急评估判定为危险和警告的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鉴定应遵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执行,并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的规定。
  4.建筑物的抗震鉴定要求参照《地震后建筑物修复加固与重建手册》执行。
  5.震后的抗震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设计单位进行。
  6.抗震鉴定应按调整后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进行。根据构筑物的特点,构筑物的地震破坏程度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破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垮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基本完好: 承重结构完好;个别非承重结构轻微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2)轻微损坏:个别承重结构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
  (3)中等破坏:多数承重结构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结构严重破坏。
  (4)严重破坏:多数承重结构破坏或部分垮塌。
  (5)垮塌:多数承重结构垮塌。
  7.抗震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和结论,并根据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结合使用功能、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抗震减灾对策。
  8.根据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可按表2-2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表2-2 构筑物破坏程度及处理措施

破坏程度

处理措施

基本完好

一般不需修理即可使用

轻微破坏

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中等破坏

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加固后方可使用

严重破坏

需大修或重建

垮塌

需拆除


  9.地震中遭到山体崩塌、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损坏的厂站,应对其山崖采取削方、剥离、锚固、清理等技术措施,消除其威胁及影响。
  10.对局部损坏较严重的构(建)筑物原则上宜拆除受损部分并采用原构(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进行修复。
  11.对厂站中个别受损严重的构(建)筑物,可根据其受损严重程度采取局部修复或拆除重建等措施。
  2.4.2 厂站系统破坏程度检查与评估
  1.厂站系统破坏程度评估
  (1)厂站地貌改变或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使系统全部毁损而完全失去原厂站处理功能。
  (2)地震烈度使构(建)筑物及设备彻底毁损而完全失去厂站的全部功能。
  (3) 构(建)筑物、处理设备,供电系统、管道系统不同程度受到破坏,暂时丧失或影响厂站原有功能,但经修复即可恢复和部分恢复厂站原有功能。
  2.供电系统的检查及评估
  在地震后厂站内电气与自控系统损坏现象:
  (1)在大地震发生时,由于上级电气系统受损或破坏,或者由于保护系统检测到异常,自动切除负荷,会发生大面积长时间停电,因而使厂站失去供电电源,导致无法运转。
  (2) 发生强烈地震时,导致厂站主要电气设备如主变压器、开关柜等设备主体出现位移、扭转、变形、倾倒、绝缘支柱断裂、裂纹等损害。
  (3)由于地震时墙体的倒塌、天棚跌落等造成电气设备设施损坏。
  (4)地震造成部分电缆特别是控制电缆、信号电缆受损。
  (5)现场控制箱、柜连接接头、端子松动、脱落,导致控制操作失灵、失效。
  (6)部分检测仪表受损,失准、失效。
  3.机械设备的检查与评估
  震后机械设备损坏主要表现在结构和功能上,对受损设备可以分成四类。
  Ⅰ类:设备结构完好无损坏,只存在位移和位移过程中带来的紧固定位系统损坏而影响正常运行。
  Ⅱ类:结构基本完好,只有小量变形和损伤,而未影响结构强度,经校正后即可投入正常运行。
  Ⅲ类:结构受损,但经修补、加固后不影响正常使用或者基本恢复设备原有功能又可连续使用。
  Ⅳ类:结构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或修补后虽然可以勉强运转但严重影响原有功能和在运行中存在有安全隐患。
  4.管道系统检查与评估
  先对地面管道进行检查,再进行地下管道检查。损坏管件为刚性结构性破坏时,应进行修补或更换;破坏为柔性位移性破坏时,一般经校正修复后即可恢复运行。
  管道检查包括管路上的联络设备(如阀门)、支墩及与各构(建)筑物之间的连接处。内容如下:阀门有无漏水和破裂、支墩是否有效,与构(建)筑物连接处有无松动、渗漏或脱落。
  管道的破坏除被直接被砸损坏外,主要是位移造成损坏,地下管道由于受地下土壤周边的约束,所以通常较地面管道破坏轻微。
  5.化验、检测与仪表设备的检查与评估
  (1)化验设备一般由玻璃器皿为主组成,地震的直接外力机械性破坏,造成化验设备严重损坏。
  (2)地震的外力机械性破坏同样造成精密检测仪器严重破坏,破坏程度从影响测量精度到完全不能使用。
  (3)在线仪表除外力机械性破坏外,尚存在有外电源失电、短路等所造成的破坏,所以损坏面很大。
  2.4.3 构(建)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1. 建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建筑物修复和加固可以参考《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技术手册》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2. 构筑物修复和加固方法
  本节所称构筑物指厂站中的各种水池、泵房和井类。地震后经检查评估属轻微破坏、中等破坏或虽属严重破坏但具有修复和加固价值的构筑物可按下列方法进行修复和加固:
  (1)对在地震中受坍塌土体挤压或地面变形等原因引起倾斜且具修复价值的构筑物,可采取掏土、射水、降水等技术措施进行纠偏复位,设计、施工应遵照《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2007的有关规定。
  (2)对厂站中个别受损严重的构筑物,可根据其受损严重程度采取局部修复或拆除重建等措施。
  (3)对局部损坏严重的构筑物原则上宜拆除受损部分并采用原构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进行修复:
  1)局部受损构筑物,可将受损部分凿去,将创面刷洗干净,充分润湿但无积水,浇筑新混凝土前在创面上刷一层水泥素浆,再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灌筑,加强养护不少于14昼夜;
  2)受损严重的构件,应拆除重新布筋浇筑,个别被拉断的钢筋可采用焊接或植筋予以补充和加强。
  (4)对基本完好或局部轻微损坏或出现中等破坏的构筑物可采取下列针对性技术措施,加固方法和实施要点可参照《地震灾后建筑修复加固与重建技术手册》的相关部分:
  1)构筑物的底版、壁板、梁、柱上的细小裂缝对构件的耐久性有影响时,可采取化学灌浆进行修复,以增强混凝土的整体性,防止钢筋锈蚀;
  2)构筑物主要受力构件上出现结构性裂缝,对构筑物或构件承载力有影响时,可通过粘贴钢板或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等补强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3)化学注浆、粘贴碳纤维材料、粘钢必须由专业施工队伍施工。
  (5)构筑物中的非承重墙受到破坏的,可视破坏轻重程度分别对待:
  1)破坏较轻,仅出现少量裂缝,不影响墙体稳定的,可仅对裂缝采取注浆等方法进行修补;
  2)破坏较重,裂缝较多,但不影响墙体稳定的,可采用面层加固砖墙体法或加钢筋砂浆墙垛等措施进行加固或局部拆除重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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