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因再行起诉,不得上诉。
59、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审判员宣布不再进行调解,庭审活动进人裁判阶段。
四、裁判
60、对事实清楚,民事法律关系明确,民事责任分明,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适用的案件,审判员可以当庭裁判。
审判员宣判应起立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站立接受宣判。老弱病残者免予起立。
当庭裁判先以口头进行,书记员作好笔录。裁决内容应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查明收集确认的证据和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裁判主文;当事人上诉事项等。
6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62、审判员认为不宜当庭裁判的,告知当事人案件将定期宣判,并宣布闭庭。此时,书记员要求全体人员起立,请审判员先予退庭。
63、庭审笔录,书记员应当宣读或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书记员记明附卷。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予准许。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64、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65、定期宣判的,应在法律文书打印制作完成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宣判。
宣判后,当庭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66、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即为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书记员在宣判笔录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同时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和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
67、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记入笔录。
68、宣判时,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可主动将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内容予以告知,记入笔录。
69、案件审结后,应及时对全案诉讼材料,按最高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排列、整理、立卷、装订建档。
70、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通知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