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开庭审理。对复议申请应当按决定权限报请审批,并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1、法庭调查先指示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然后指示被告、第三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简要的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或陈述意见。
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应指示其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
22、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时间可以合理限制。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没有针对性或与案件无关,审判员应及时引导或予以制止。
23、原告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的,审判员应问明情况后当庭作出予以审理或合并审理或另案审理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应当庭告知当事人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或反诉费,并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休庭给予准备答辩的时间。需要的,应予准许,给予十五天的答辩期。
如不需要,则由其当庭答辩,然后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予以全面审理。
逾期不交纳增加的诉讼费或反诉费的,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告知另案起诉。
当事人如当庭提出追加当事人的,审判员应当庭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对决定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应说明不同意追加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对决定追加当事人的,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待追加当事人后再恢复开庭。
24、当事人的诉、辩、陈述完毕后,审判员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案情归纳一个或多个争议焦点,然后当庭说明法庭调查的重点,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分层次有序地进行举证。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25、庭审中发现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出示的,审判员应直接将公开开庭转为不公开开庭,然后当庭出o.
26、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充分的证据,另一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人举出反驳证据。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进行反驳,反驳理由充足的,审判员应指令原举证一方重新举证,如其当庭表示不能举证的,认定反驳成立;如其表示能够继续举证的,可予准许,限定期限,再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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