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判决。
凡用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未按照民诉法第100条、第129条和第130条规定的方式传唤当事人的,当事人不到庭时,不得采取拘传措施,也不得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理。
14、开庭前,书记员应宣布法庭纪律。
15、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应让其在法庭外休息候传,不得旁听。
三、开庭审理
16、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审判员就坐后,书记员示意全体人员坐下,向审判员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到庭情况,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候出庭的情况。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审判员对出庭人员有疑问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出庭人员有异议的,应立即查明处理。
17、到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适当,导致不能进行庭审的,可予当庭训诫,并视其具体情况责令立即更换,或依民诉法第132条第(四)项的规定延期审理或按撤诉处理。如第二次到庭人员仍不适当,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18、审判员查明不存在影响开庭审理的因素后,应宣布开庭,并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宣布其他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名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19、开庭前已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审判员经询问,当事人表示已经清楚的,可不再告知;当事人表示还不清楚的,则应当庭告知并作必要解释;庭前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但各方当事人均有律师代理诉讼的,可明确宣布不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内容。有一方没有律师代理诉讼的,则应予告知。
20、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员应问明具体理由。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审判员决定;申请审判员回避的,审判员应宣布暂时休庭,报院长决定(可先口头请示后宣布,事后补书面附卷)。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员在继续或恢复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又难以当即更换合适人选的,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因故难以立即作出决定,尚需审查核实的,由审判员宣布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