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1999)2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试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

1999年6月25日

广东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3)涉外、涉台案件;

  (4)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

  (5)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应及时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庭前准备工作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即开庭或排期直接开庭。

  (1)当事人双方同时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的,当即审查确认原、被告资格,诉讼主体适格的,办理立案手续后,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不受15日答辩期的限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不经开庭逞行调解。

  (2)当事人一方到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可在立案后当即用书面、电话、或委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明确表示不需要给予答辩期的,记入笔录,可由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开庭日期应安排在其明确表示需要的答辩时间(不超过15日)之后。

  (3)除上述(l)、(2)的情况外,其他简易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5日内确定开庭日期,开庭日期应在被告15日的答辩期之后。

  5、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