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0年11月14日 鲁高法[2000]28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法庭工作,根据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会议、全省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和省法院《关于贯彻<关于人民法庭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的全省人民法庭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保持人民法庭设置的相对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设置的原则要求和省法院批准的调整方案,全省人民法庭设置调整结束后,各地人民法庭均已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机构运转比较顺利。当前各地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和变动;部分法院法庭设置布局确实不合理的,应在基层法院范围内调剂解决;个别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需进行撤并或增设法庭的,应当事先报省法院批准。
二、加快和完善人民法庭的设施配套。在法庭设置调整后,对人员配备、审判场所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不符合省法院《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庭,所在基层法院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各方支持,抓紧审判法庭的改、扩、建和相应设施配套工作,尽快使各项审判设施落实到位,完成好法庭的规模化建设。
三、积极推进人民法庭的司法改革。各地法庭应按照省法院《实施办法》的要求,努力探索人民法庭实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行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立案和统一执行的制度;进一步落实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强化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职责;全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庭审判运行机制;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依法扩展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探索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加强依法调解工作,探索调解艺术,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人民法庭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庭设置调整后法庭规模大、人员多、案件多等新情况和省法院《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庭各项规章制度,使法庭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和规范有序。同时推行审务公开,制度上墙,增强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要推行以民庭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多管齐下的人民法庭指导新机制。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建立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机构,成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或指导小组,负责法庭工作的日常事宜。指导小组有各业务庭和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庭。
五、加强对法庭案件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健全对人民法庭案件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体系,切实提高法庭案件的审判质量。要强化质量意识,把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放在法庭各项工作的首位,法庭庭长要严把质量关,对本法庭的案件质量负总责;对存在的问题较多,案件质量不高的法庭,要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庭长的责任。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9号通知规定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要求,做好法庭的审判质量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法院法庭工作办公室;各中级人民法院每半年要对法庭的案件审判质量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省法院今后将不定期抽查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抽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