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宽市场准入,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确保放宽个体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落到实处。要以建立健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契机,组织协调公安、卫生、文化、商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多个部门,在条件成熟时,对不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安全、自然资源开发、公共资源配置和不属于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实行“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即:按照“一家承办、抄告相关、互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政务流程开展企业登记,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前置审批程序和环节,帮助非公有制主体快速进入市场。
5.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拓宽融资渠道。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启动民间投资的力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民间、区外和境外资金。支持发展典当业和设备租赁业,为私营企业融资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参与的信用担保体系。
6.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大力促进自主创业。要组织、协调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落实政策上扶持、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各项规费。认真贯彻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完善创业的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