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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3.在编制部门登记的具有中介性质的事业单位,由市、县(区)编制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

  4.律师事务所、公证服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由市、县(区)司法部门具体负责脱钩工作。

  脱钩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由市、县(区)法制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部门配合。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按脱钩工作方案要求,主动配合完成脱钩工作,并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的各项工作。

  (三)严肃各项纪律。在脱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行政职能部门对收回的国有资产,应严格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积极组织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进行脱钩工作,使队伍不乱、专业服务不间断,确保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正常有序地运转。

  (四)抓好督查落实。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脱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脱钩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做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一律与行政职能部门分开。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市的脱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问责制的规定,对不及时开展脱钩工作或不按时完成脱钩工作的部门和县(区)予以通报;对脱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脱钩不彻底和隐瞒不报、该脱钩而不脱钩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脱钩工作完成后,由市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县(区)和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名单。

  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对行业协会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中介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监督。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2007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规范管理。

  (一)名称。行业协会各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中介组织的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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