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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金融协作与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情况反馈和督办制度

  在召开协调小组和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后,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会议议题、内容进行归纳和整理,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安排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桂林市经济金融协作与金融稳定工作简报》,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传递信息、交流情况,负责督办协调小组会议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经济金融信息交流制度

  1. 经济金融信息交流的组织。经济金融信息交流工作在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主要由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市经济委员会、桂林市财政局、桂林市统计局、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桂林市农业局、桂林市商务局、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桂林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桂林分行、交通银行桂林分行、桂林市商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桂林办事处、桂林市各保险、证券机构等单位组成。

  2. 建立经济金融信息交流联络员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信息交流联络员队伍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并指定1至2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为专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有关信息的收集、编制、报送及相关信息的交流和管理。

  3. 经济金融信息交流的内容。

  (1)日常信息交流。包括:①货币政策有关信息;②金融监管有关信息;③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有关信息;④地方经济、金融相关统计数据及指标;⑤农业、工业、服务业、房地产业等相关行业发展状况;⑥企业贷款需求情况;⑦金融机构信贷规模及投向情况;⑧各单位常规的报表及行业发展的报告、内部调研信息、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2)重大或敏感信息交流。包括:①重大经济、金融案件信息;②各行业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③辖区金融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④需要了解的其他重大信息。

  4. 经济金融信息交流的方式。

  (1)一般信息、文件或制度以纸质或电子公文等方式抄送或告知。

  (2)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以专题会议等形式通报,或专人专报,派专人向对方索取。

  (3)建立定期交流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交流,由桂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经济金融信息交流主要参与单位、桂林市部分重点企业等有关负责人参加。整合各单位现有的经济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重大项目推荐会、政银企座谈会等会议形式,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单位主办,围绕经济金融的热点、难点,对桂林市的经济、社会和各行业发展状况、金融形势及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和探讨,共同促进桂林市经济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具体内容、参加人员由主办单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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