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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金融协作与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严把企业登记注册关,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企业注册登记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涉及存款、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商业性保险及经营人民币、纪念币等业务。

  宣传部门负责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涉及金融风险方面的新闻稿件原则上要征得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和桂林银监分局的同意。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桂林市统计局等部门要与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经济金融信息交流。一方面要及时向桂林市各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桂林经济及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信息。另一方面要把了解和掌握的桂林市优质项目推荐给桂林市各金融机构,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以实现经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达到地方经济与金融企业双赢的目的。

  其他相关经济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承办和落实桂林市经济金融协作与金融稳定工作的具体事项。

  三、工作制度

  (一)协调小组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或二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通报桂林市有关经济金融情况,总结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评估地方经济与金融之间协作的成效,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关系。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各成员单位可就有关经济金融协作与金融稳定工作的事项提议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

  会议通报桂林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交流、沟通经济金融信息,研究金融稳定、金融生态建设和经济金融信息交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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