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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7〕1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桂政办发〔2007〕8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把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具体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氛围。

  二、2007年,市人民政府将确定8-10个县、区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工作重点县、区。到2007年底前,全市要在5城区和6个以上的县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通过2-3年的努力,在全市实现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人就业的目标,并逐步建立动态的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各县、区要在2007年7月底以前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援助对象,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规范对零就业家庭的管理。零就业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更新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要定期对本辖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改进工作措施。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县、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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