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用地内不得建盖公路交通设施以外的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四、城镇、乡村规划需使用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土地建盖永久性设施时,应征得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没有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不能作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总段、管理段不能行使批准使用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职权。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土地的文件,应抄送有关公路路政管理部门。
六、在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上已经修建永久性非公路交通设施的,根据《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即: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前及在新修建公路以前已建成的,一律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以及在新修建公路以后新建的,由各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处理,应在规定时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七、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土地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根据《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将公路用地界限和养护所需土、石、沙料场、苗圃、菜地划定,埋设地界桩,绘制地图,注册立档,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公路主管部门核准报废的公路和公路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由地方政府安排利用,适量交换公路建设新征用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更换手续。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处罚规定,由路政、土地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