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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用地管理的规定
(云土发〔1994〕56号 1994年6月13日)


  为了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保护用地管理,保障公路产权,纠正在公路用地和公路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上任意建房设点等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严重局面,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前我省公路两侧保护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内,公路两侧行道树、侧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脚)外缘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即:公路建设征地界线以内的土地。公路用地属国家所有,由路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各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在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之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原单位。除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公路交通设施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建盖永久性设施。需要使用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时,应将报告送有管辖权的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三、利用公路两侧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建盖非永久性设施从事经营、服务等的,必须先经有关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所搭建的临时建筑设施,在公路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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