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兑现后期扶持政策。
根据经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资金到位后立即开始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采取直接补助扶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给移民个人;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后期扶持项目;采取两者相结合扶持方式的,发放后期扶持资金、启动后期扶持项目也要与以上两种扶持方式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兑现同步进行。
四、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工作步骤
(一)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准备工作。
通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认真学习和领会自治区组织制定的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以及试点、宣传、培训、监察、考评等方面的工作方案与制度。
(二)部署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修改完善后,适时召开全市水库移民工作会议,部署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全面启动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
(三)开展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工作。
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既有大型也有中型水利工程的兴安县五里峡、上桂峡作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检验我市制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是否合理,后期扶持方式确定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可行,了解移民群众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意见,掌握政策执行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试点工作10月底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
(四)全面实施后期扶持政策。
经过试点验证的政策,立即在全市全面实施其余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在核定登记后期扶持人口、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后,立即开展2006-2010年后期扶持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在2006年12月底前全面兑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同时,加快编制项目规划,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
实行水库移民工作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对水库移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