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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全市各类大中型水库。

  2.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3.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4.坚持政府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标准及期限

  后期扶持范围为我市境内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搬迁移民。后期扶持标准是对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搬迁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后期扶持的期限是,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三、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定登记。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为原迁人口。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核定的村民小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一次核定,20年不变。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或原始搬迁资料为基础,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分类进行,原则上登记到户到人,不能登记到户到人的则登记到村民小组。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

  后期移民扶持人口登记的对象,搬迁和后靠的农村移民优先,征地和被淹没耕地影响人口的农村移民在后。非农业人口移民不给予考虑。非农业人口移民确实有困难的,按本方案的第六部分“相关问题的处理”的第(一)款来解决。

  我市的后期扶持人数,由自治区移民局分解落实到县(区)。县级人民政府将自治区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初步分解落实到各村民小组,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登记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移民人口调查登记成果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口,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后,由移民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确认。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以水库为单位进行汇总,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后期扶持人口要于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核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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