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市)国税局和省辖市国税局应分别于每月的18日前和20日前,接收同级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的电子信息,并严格交接手续,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由传递、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四章 数据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每月18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汇总所采集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并生成规定的数据文件;
(二)通过FTP等方式,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上报县(市)国税局或省辖市国税局。
第十五条 县(市)国税局和省辖市国税局分别在每月的20日前和21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下级征收机关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生成规定的数据文件;
(二)通过FTF等方式,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地税部门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上报省国税局。
县(市)国税局在向省局上传数据的同时,还应将本级国税机关名称和上传时间等信息报省辖市国税局备查。
第十六条 省局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传来的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的接收工作,并认真填写《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信息传递单》,由传递、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省局应于每月23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运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对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汇总;
(二)将下级上报的数据提入本地数据库,并进行以下处理:1.清分本、异地发票;2.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
(三)通过FTP等方式,将跨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和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电子信息生成规定的数据文件,并上报总局。
第十八条 省局应在总局公布全国运输发票比对结果之后2日内,完成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