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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专项行动督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安全监管人员配备和工作设施设备配置情况。
  2、对安全年活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部署、实施情况。
  3、对施工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及频次和发现事故隐患及隐患整改的处理情况。
  4、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监管情况。
  5、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情况。
  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筑施工企业:
  1、施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2、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3、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安全总监以及设立设备监管机构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5、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质、设备配备和维护情况。
  (三)施工现场:
  1、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以及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2、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二等(含二等)以上的单位工程项目设立专职项目安全负责人,在二等以下的单位工程项目设立兼职项目安全负责人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以及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
  5、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以及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情况。
  6、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7、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验收等情况。
  8、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9、土方工程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
  10、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以及“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项五线制”的配置和实施情况。
  六、专项行动督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查、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省级督查地区要不少于1/3的地市,市(行署)级督查要不少于1/3的县(市、区)以及全部本级监管工程项目,县(区)级督查全部本级监管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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