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已成立桂林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市机构编制、兽医行政管理、法制、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县(区)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导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各项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做到“两不误,双促进”。

  (二)严格人员录用,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增加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择优招录。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冻结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转移资产、乱分钱物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把经营性业务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支持、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特别是从事养殖、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饲料销售、人工受精、配种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现行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

  (三)明确时间要求,扎实推进改革。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市、县(区)、乡(镇)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原则上要求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各县(区)在2006年11月20日以前上报本县(区)的畜牧兽医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尽快组织实施,2006年底以前要完成县(区)、乡(镇)两级兽医机构的改革调整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