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原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受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四、合理核定编制
为确保兽医工作的正常开展,必须调整和充实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等机构人员,以保证各级动物防疫工作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市、县(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人员编制的调整和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具体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养殖业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具体由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养殖业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
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